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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鼓励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节选)
2005-08-30 10:34  乳山商务之窗

第一条 突出贡献奖励
对经营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企业经营者给予突出贡献奖励。
(一)奖励基本条件1、企业必须依法经营。2、税金、养老保险费及公有产权红利全额上交。3、职工工资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年度工资必须足额发放,且较上年有一定比例增长。
(二)奖励标准企业当年上交税金、公有产权红利(不含清欠往年数;不含出口退税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的,及300—1000万元且同比不下降的,按实际上交额的1.5‰计奖,其中增幅达到20%以上的,按实际上交额的2‰计奖;上交税金100万元—300万元,且增幅达到30%以上的,按实际上交额的3‰计奖。
第二条 技术改造奖励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出口加工产品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技改项目,在项目规划实施期限内,企业当年完成技改财务支出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3万元奖励;完成1000—2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完成500—1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二)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验收。
第三条 商标认证奖励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奖励;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给予企业经营者1万元奖励。
(二)凡通过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欧盟OKO-TEX100纺织品环保标准认证,欧盟CE安全卫生环保标志认证,美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美国UL认证,德国GS安全标准认证,日本S安全标志认证等系列认证的企业,每获其中一项给予企业经营者2000元奖励。
第四条 国内招商引资奖励
(一)本规定所称国内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市外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引进的国内投资项目(以下统称为引进项目)。
(二)根据引进项目外方资金实际到位数额,区别项目不同类型,给予引荐者一定的奖励。1、引进项目以300万元为获奖基数,实行分段累计计奖,到位资金5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实际到位额的0.5%予以奖励;500—2000万元的部分,按1%予以奖励;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予以奖励。其中,工业项目以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到位资金;其他类型的引进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到位资金的50%折算计奖。2、引进项目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国内上市公司投资项目和突破制约乳山经济发展瓶颈的港口、码头、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可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加奖50%。
(三)对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的引进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核定计奖。
第五条 国外招商引资奖励
(一)本规定所称国外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引荐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市从事合资、合作、独资和加工贸易的项目(以下统称为引进项目)。
(二)根据引进项目外方资金实际到位数额,区别项目不同类型,给予引荐者一定的奖励。1、引进项目以20万美元为获奖基数,实行分段累计计奖。实际到位100万美元以内的部分,按实际到位额的0.5%予以奖励;100—300万美元的部分,按1%予以奖励;300—500万美元的部分,按1.5%予以奖励;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按2%予以奖励。其中,工业项目按上述标准兑现奖励;其他类型的引进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到位资金的50%折算计奖。2、引进项目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以及突破制约乳山经济发展瓶颈的港口、码头、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可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加奖50%。3、引进新客户从事加工贸易项目的,按合同执行完毕实际工缴费收入的3%予以奖励。
(三)当年增资的外资项目按上述标准奖励引荐者或投资者。
(四)对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的引进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核定计奖,但累计所得奖金数额低于规定标准的,所差奖金在项目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性补发。
第六条 出口创汇奖励
对当年税费依率足额上缴的外贸出口企业,根据企业年度创汇数额和增长情况,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奖励。1、当年出口创汇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当年出口创汇额达到2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当年出口创汇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2、以近两年出口创汇平均值为基数,每增加200万美元的创汇额给予企业经营者3000元人民币奖励。3、新获权企业当年出口创汇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者5000元人民币奖励。
第七条 荣誉奖励
市政府根据企业实现利税、上交税金、公有产权红利、社会保险费、职工工资发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分别授予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出口创汇先进企业、纳税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优秀经营者”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 对上市企业,上市当年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的现金奖励。
第九条 对国家级新产品,在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名单的当年,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研发有功人员5万元;对省级新产品,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万元、研发有功人员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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