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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园区建设的政策规定
2005-08-30 10:22  乳山商务之窗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确保外来资金投而有效,推动园区建设上档升级,加快全市经济超常规跳跃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城区科技工业园、经济开发区城东建材化工园、经济开发区金岭韩国工业园、经济开发区城南机械配件园、经济开发区城西染整工业园、银滩旅游度假区金海湾工业园兴办的非污染和非国家限控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园区新建项目在立项、报批、建设过程中的收费,属市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全部免缴;上缴威海市以上的收费实行代办制,由所办园区单位代为结算。
第四条 园区项目建设用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全免,本级政府地租缓缴。建设用地实行当年征用,半年内动建,原则一年内建成,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否则取消给予项目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园区项目建设用地最低价格统一按以下计算公式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交上级的办证费用。具体项目用地最低价格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块相应补偿标准计算确定。
第六条 非园区镇引荐进园区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实行园区管理单位与项目引荐单位五五分成。
第七条 投资额过1亿元人民币的内资、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或高新技术项目,在适用于本规定的基础上,还可享受“一项一议”特殊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园区的检查实行报批制,部门未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名目的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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